(2016)鲁09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继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12号罪犯吕继锋,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吕继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4年2月18日入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对罪犯吕继峰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吕继峰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吕继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继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继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