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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容彬、尤勇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容彬,尤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陈容彬,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尤勇辉,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容彬与被执行人尤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容彬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尤勇辉座落在连江县单元财产权利。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可以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