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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有生诉张万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生,张万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304号原告:杨有生。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生诉被告张万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生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张万林庭外和解,双方补签买卖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杨有生全部承担。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代理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孝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