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有生诉张万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生,张万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304号原告:杨有生。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生诉被告张万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生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张万林庭外和解,双方补签买卖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杨有生全部承担。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代理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孝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