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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858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28日,原告潘某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谢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江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