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霞申请执行李娟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58年11月4日生,住所地开封市。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娟、王延森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娟、王延森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