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箭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保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保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箭。委托代理人徐岚。委托代理人李立平、虞启凡,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保监局,住所地南京市云锦路129号江苏保险综合大厦。法定代表人亓新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墉奎、戎运,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该委员会主席。委托代理人白凌,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兴亮,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箭因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保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箭以其已获取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