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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午寅与贾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午寅,贾占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65号原告:王午寅,男,汉族,安平县陵园东街36号。被告:贾占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午寅与被告贾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占安位于安平县新盈街251号的房产。已提交保险金额为154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午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贾占安位于安平县新盈街南251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安房权证第××号)。三、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贾占安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