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长文与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文,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266号原告:李长文,男。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经营者:孔庆玉,男。原告李长文诉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下称久寨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营者孔庆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拿水产品至2015年12月30日并未支付货款,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6年1月15日前还清,现被告并未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利益,故依法起诉,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7432元;二、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长文于金州区金发地市场经营水产品批发,被告久寨经销处于2015年期间到原告处赊购水产品,至2015年12月30日,久寨经销处拖欠原告水产货款共计87432元,当日,久寨经销处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了欠款事实,并承诺于2016年1月15日前还清货款,但该款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被告久寨经销处于原告处赊购水产品,应按约定及时付款,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不当,原告要求被告久寨经销处偿付货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久寨农副产品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长文支付货款874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冀人民陪审员 白 韧人民陪审员 田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