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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峰与李春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峰,李春来,张玉书,张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许峰。被告李春来。被告张玉书。被告张钧慧,1968年月27日生,现住江苏省柳州市。本院在审理许峰诉被告李春来、张玉书、张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许 峰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姚宏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