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村民小组与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刘家坡屯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村民小组,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刘家坡屯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86号原告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光元,男,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委托代理人罗竣文,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刘家坡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熊兴云,女,住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村民小组诉被告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刘家坡屯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林县浪平乡岩龙村弄相屯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吴星敏审 判 员 XX忠人民陪审员 唐仁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