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千与李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李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168号原告陈千。被告李苏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千诉被告李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千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陈千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琨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