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7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全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244号原告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兴旺家园12号楼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全宝,男,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韩村镇尹固村7区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全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全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原告济南华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兰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