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乔平、李世明与湖北西谷核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平,李世明,湖北西谷核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乔平,男。申请执行人李世明,男。被执行人湖北西谷核桃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乔平、李世明与湖北西谷核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