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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高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高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20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高某。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黄焕存,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高某等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被告高某等人辩称,张士辰已经立遗嘱张士辰的财产归张某乙、张某丙所有,原告张某甲无权分割,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是张士辰的父亲,被告高某是张士辰的妻子,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是张士辰的子女,2012年张士辰去世,原告张某甲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被告拒绝,原告于是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提交了一份张士辰、高某的遗嘱,内容是张士辰、高某将全部遗产给予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本院认为,张士辰已经立遗嘱将本人的遗产给予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现在原告要求分割张士辰的遗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斌审 判 员 杨玉国代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