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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马正新诉巫爱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新,巫爱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703号原告马正新,男,43岁。委托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巫爱军,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新与被告巫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正新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