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马正新诉巫爱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新,巫爱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703号原告马正新,男,43岁。委托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巫爱军,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新与被告巫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正新负担。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