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延敬东、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敬东,陈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任经理。被告延敬东。被告陈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敬东、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家龙人民陪审员 原艳芝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