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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延敬东、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敬东,陈丽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任经理。被告延敬东。被告陈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敬东、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阳城县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家龙人民陪审员  原艳芝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