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韩丽丽诉杨景才、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丽,杨景才,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711号原告:韩丽丽,女,住西安市。被告:杨景才,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雪,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丽诉被告杨景才、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丽丽负担。审判员 邹秀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