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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83号申请人: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青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徐炳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中铁大桥局四公司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门段(新会区间)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44001670101053024844账户存款中的人民币50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中铁大桥局合福铁路铜陵公铁大桥接线LJ-04标项目部在中国工商银行铜陵百大支行102367002005账户存款中的人民币50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三、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杰健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梅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