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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63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文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