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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丁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XX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丁XX,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6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陕西省太谷县看守所,同年6月9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宋广海,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审被告人丁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让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丁XX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丁XX伙同季x芹、高X(另案处理)等人以湖南安普瑞商业有限公司的“第九模式”销售陀井河酒(即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认购商品取得加入资格,承诺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鼓励发展下线会员,按下线会员的数量及消费进行分红返点,同时设立虚拟电子积分,积分可用于流通的模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一四合院的商服内,设立了报单中心组织传销活动。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丁XX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层级在三层以上,发展下线人数为65人,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经侦查,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丁XX被抓获。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安普瑞商业有限公司银行明细表,证人李X海、边x、孙X等62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丁XX的供述,湘西州金思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丁XX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湖南安普瑞商业有限公司“第九模式”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以成为会员可获得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价值虚高的商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在三层以上,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丁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上诉人丁XX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丁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XX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丁XX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湖南安普瑞商业有限公司“第九模式”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以成为会员可获得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价值虚高的商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在三层以上,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上诉人所提认定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有李X海、边x、孙X等62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丁XX的供述,湘西州金思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安普瑞商业有限公司银行明细表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对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