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4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与李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忠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499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忠碧,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