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洪金坤,陈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陈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法定代表人:洪金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法定代表人:洪金坤。被执行人: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洪金坤。被执行人: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徐长富。被执行人:洪金坤。被执行人:陈国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3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精盾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前童村的工业厂房[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210.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独用)面积5844.00平方米。详见(诸暨)苏博文SF(2015)第0101555号土地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浙经纬(2015)估字第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