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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学庆与张海军、王必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庆,张海军,王必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473号原告:宋学庆,女,1972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霞,乐山市沙湾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王必蕾,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庆与被告张海军、王必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学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学庆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