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施健华与被告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健华,施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681号原告施健华。委托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贵设,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施振华。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施健华与被告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施健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健华撤回对被告施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施健华承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