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陶德修与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修,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陶德修,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565号原告陶德修,男,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被告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登封市。负责人崔东飞,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德修诉被告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德修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德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德修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悦审 判 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