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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国秀、林桂美等与马贤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秀,林桂美,唐卫,唐江雄,马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桂美,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泽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卫,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泽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江雄,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泽妹,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马贤华,男,回族。申请执行人李国秀等四人依据(2014)黔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执行马贤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标的为93527.78元,执行费1303.00元,合计94830.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马贤华的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13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赵英冯审判员  高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