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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袁树超与钱世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超,钱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袁树超,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钱世秋,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世秋在珙县应领取的尚未发放的全部目标考核奖,至扣清33000元及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