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岳某与汪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字第1778号原告:岳某,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汪某,女,汉族,1968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蔡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