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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岳某与汪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字第1778号原告:岳某,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汪某,女,汉族,1968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蔡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