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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鄢勇与刘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鄢勇,男,生于1986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实录乡彭家河村1社20号。身份证号:510522198603086336。委托代理人黄云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德兵,男,生于1981年9月7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农民,住合江县凤鸣镇金凤街154号附3号。身份证号:522131198109072738。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鄢勇申请执行刘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德兵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鄢勇借款4万及垫付的诉讼费用8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德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鄢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德兵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鄢勇在发现被执行人刘德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