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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881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侯宝义,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金良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宝义、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现已分居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原告返还我给她的楼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冯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婚后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两人之间虽有争吵,但尚未达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且二人均系再婚,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冯某诉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方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