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506号原告: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锡清。委托代理人:陈义胜。被告: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温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