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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稿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刑初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籍贯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普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3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若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伟生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多次以作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付给利润或利息等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标、赵某然、叶某隆、钟某华、陈某明等人借钱用于赌博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或利息、利润。截至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林伟生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标、赵某然532万元,叶某隆200万元,钟某华154万元,陈某明240万元。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林伟生出逃,先后逃往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越南国等地。至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林伟生向东兴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银行明细账、借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林某武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标、赵某然、叶某隆、钟某华、陈某明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伟生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伟生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但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中其骗取被害人的钱有部分是利息,其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林伟生的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林伟生所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林伟生诈骗各被害人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林伟生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林伟生有自首情节;二是被告人林伟生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伟生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伟生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多次以作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付给利润或利息等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标、赵某然、叶某隆、钟某华、陈某明等人借钱用于赌博或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或利息、利润。截至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林伟生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标、赵某然532万元,叶某隆200万元,钟某华154万元,陈某明240万元。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林伟生出逃,先后逃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等地。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林伟生向东兴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借条,内容为“林伟生2013年10月1日出具,本人林伟生向陈某标借款人民币五百三十二万元整。”经被告人林伟生、被害人陈某标辨别确认。2、借条,内容为“本人林伟生结欠叶某隆人民币二百万元整。”经被告人林伟生确认是其写给叶某隆的。3、借条,内容为“本人林伟生向陈某明借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整。”经被告人林伟生确认是其写给陈某明的。4、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反映被告人林伟生的银行账户与被害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标的陈述:我被林伟生诈骗了532万元,他以割货和订货有钱赚需要货款,叫我提供资金合作,并许诺提成利润的方式诈骗。林伟生原在南海作文胸生意,到今年(2013年)春节后他就以要向别人割货有钱赚需要货款,叫我提供资金合作,并许诺提成利润方式要我出资10万元。因他是我表弟,也在做生意就相信他。但当时我没有资金就说只有5万元,就先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给他,因亲戚关系也没有什么凭证。约过了7、8天的时间,林伟生就拿5万元还我,并拿3千元现金给我,说是赚的跟给我的利润。过后林伟生时常来我家,每个月约2、3次,都是以同样理由要我提供资金,每次都如约归还,借款最多一次有160万元。我一般以工商银行划款的方式将资金划到他的银行账户,有时也叫我的朋友划款到他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每次他都有分给我一定的利润,也是以银行划款的方式,总共有几十万元,具体数目我没有记录,因为每次他拿利润给我没有说提成的利率,都是他说了算。到今年九月份,林伟生又来找我说要做大点的生意,因为陈店发大水,很多厂设备被淹,经销商为了资金回笼。要低价销售内衣塑身裤,他要收购需要资金。因为林伟生之前都如约归还,我就相信他,通过工商银行划款的方式汇到他银行账户,约几十万元,之后的2、3天甚至有时一天两次,他都以同样理由要我提供资金,除了头几次归还我之外,到后来都没有归还,到9月22日已累计532万元。在2013年9月24日早上,我打电话给林伟生,他的手机始终处于没有接通或正在通话状态,到后来接通了,他说在高速公路边开车边喝酒,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最近跟浙江一个叫“华凤”的人做生意,资金被骗了,现将车停在高速路边,如果他死了,我出资的钱就不能还我。我就安慰他,并问钱是不是全没了,他说有两笔订单资金还在,一笔80万元,一笔55万元,总共135万元,但用于割货的资金就全没了。我说如果这样就去找“华凤”讨钱,你不用这样,要不我跟你一起去找他。为安全起见,我就到普宁找林伟生的父亲林某武。期间,林伟生打电话给他父亲说已被路政部门接到单位,我们才松一口气,林某武就叫林伟生胞弟林武涛去接他。第二天,我和朋友赵某然到林伟生家找他,询问情况,他告诉我们说去年赌输了100多万元,今年又赌输几十万元,到资金不能周转的时候就拆东墙补西墙,现在资金没了。另外,“华凤”和订单的事都是假的、骗我的。在我质问资金到底去哪里了,他没有回答。后来我和赵某然多次去林伟生家,到2013年10月1日,我再次到林伟生家,要求他写欠条,我说时间长了,欠数别忘了,我还说这些钱有点我是向别人借的,我也得向别人交代。在我催讨下,林伟生写了一张借条“本人林伟生接到陈某标人民币五百三十二万元。”并签名及写上时间2013年10月1日及其身份证号码。我是用我工商银行卡划款给他的,有时候资金不足就叫我朋友划款给他,林伟生银行卡很多,约5、6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有时候他叫我将钱划入他朋友账户,再由他朋友将钱给他,开户行有普宁、深圳两地。在此前的今年6月份,林伟生跟我说,他跟广州“晓东”到江苏找保暖内衣厂家,准备订货。林伟生回来后要我出资80万元合作,答应给4%利润;7月林伟生说要订一批裤头,向我拿55万元合作,答应给6%利润。但我没有看见合约。赵某然有提供资金给我与林伟生合作,大约300万元。被害人陈某标辨认了被告人林伟生的照片。2、被害人赵某然的陈述:今年(2013年)年头陈某标找我合做生意,说其老表林伟生在做服装生意,主要是收单后给人加工及低价购买内衣等库存货,后高价卖出,现需要资金,问我是否出资合伙,我说好。在今年头陈某标说林伟生割一单内衣库存塑身裤,需要大批资金问我多少钱参股,我便将26万元汇到陈某标工商银行账户,与陈某标一起合做林伟生的生意,陈某标说林伟生给我们的利润是4%。约7、8日后,陈某标汇26万元3千元给我,说该单生意已出货,赚3千元。后每约10天,我就与其合一单生意,一般都是将我26万元本金连利息一起给,之后本连几千元利还给我。在约几次后,每次要到还钱时,林伟生就通过陈某标打电话说又接了一单生意,是否要合作,要的话,钱就还放在他那里,他就把钱可转去用。我因暂不用钱,就把本和利,有时还加上几千元凑成圆数一起给他。一直到2013年6月27日左右,陈某标对我说,林伟生说最近没货可割,但收到一批江苏保暖内衣订单,他给人加工,需要订金,问我钱不用就转成订金。于是我就在中行户头汇35万元到陈某标工行户头,与其合作,之后还以10日为期,汇给我4%的利润。隔5天后,陈某标跟我说,林伟生要割一批货,约有7、8天能赚到4%利润,问我是否要合伙出钱,我就凑了约20万元汇到陈某标给我的账号。在7、8天后,陈某标就将本金和百分之4利润汇入我的账户。后约10天左右就说有一批货可割,问我是否合伙,我就把约20万元本金汇给他,在7、8天后陈某标又把本金和利润给我,这样持续了2、3次后,在接近要汇钱还我的时候,陈某标就跟我说,林伟生说如果钱不紧的话,就放在他那里,转做另一单生意,我表示同意。之后,每隔7、8天陈某标就跟我说又做成一单生意,说我赚了多少钱,我就把一直所赚的钱转为本金加上原有的本金投在林伟生处。9月10日左右,陈某标跟我说,林伟生说接到一批货需要100多万,问我能找到多少钱合伙,于是我原本存在林伟生处的10万元(30万元做订单没有计算在内),后来又凑了65万元共75万元通过陈某标提供的账号汇给林伟生。约9月11日,陈某标又想我找钱,我又汇给陈某标指定的账户10万元。9月12日陈某标跟我说,林伟生又接到一单两百多万元的货,林伟生自己只有几十万元,还差160万元,如果能帮找到160万元,这批货就能做成。于是我又找了160万元由他人汇入陈某标提供账户。9月13日左右,陈某标跟我说,林伟生割到一批货欠几十万元,问我能找到多少钱合伙,我找到15万元汇到陈某标指定账户。9月15日陈某标跟我说林伟生接到一批货需要127万元,问我能听找到多少钱合伙,于是我将127万元在林伟生处。到9月21、22日,陈某标分两次归还我190万元。9月22日陈某标跟我说,林伟生说这批货要分成三次割,每次需要127万元,他自己之前已经收购一批,加上我出资收购的一批,现差一批127万元的货。整批货安全割完才能卖。不然的话之前收购的两次127万元的货要搁置。自己就不能运转,还款时间也不能按时还清,要我找127万元收购第三批货。于是我将存在林伟生处的本金及利润共78万元再加上汇给他的49万元合计127万元给林伟生。至9月24日上午约10时,陈某标打电话给我说林伟生出事了,他现在在高速公路边开车边喝酒准备寻死。我听后马上从广州赶到普宁,与陈某标在普宁会合后约下午2时到林伟生家找林伟生。当时只有林伟生的父亲在,我们就向他反映林伟生欠我们钱的事情。他父亲不清楚这回事,就叫小儿子林伟涛到高速路找林伟生,我在林伟生家中坐,期间有1、2个人来向林伟生讨钱。到当天20时,林伟生父亲说林伟涛已经在高速找到林伟生,并将他带到深圳歇下,明天才会来,叫我们明天再找他。第二天,我们到林伟生家,期间有很多人来讨钱。林伟生父亲说林伟生开车没精神在惠来歇一夜,叫我们明天再来。次日我们又到林伟生家,林伟生夫妻及孩子都在家,陈某标问他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钱被谁骗去。林伟生说他去年赌输了100多万元,今年又赌输了几十万元,到资金不能周转时就拆东墙补西墙,现在资金没了。另外“华凤”的生意和订单都是假的,是骗陈某标的。陈某标就质问林伟生资金去哪了,林伟生没有回答。后来林伟生说钱的事由他想办法解决,请求我们给他时间。后来我们就离开了,之后我们天天到他家讨钱,林伟生及其父亲许诺先还我们65万元,至27日林伟生先还14万元。我跟陈某标是多年老朋友,我相信陈某标,所以拿钱给陈某标或林伟生均没有收据。我汇钱有一些有手机讯息。我现存在林伟生处共285万元。被害人赵某然辨认了其手机上的部分银行转账信息。3、被害人叶某隆的陈述:2012年1月的一天我朋友林伟生到我家找我,期间他提出合伙做二手服装生意,并说让我出资金,生意由他去操作,利润我分四成,他得六成,我同意。接下来我和林伟生以此方式合伙做生意,并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开始资金小的时候林伟生就把利润拿现金给我,后来随着投入资金增大,我的利润就都放在林伟生那里继续投资,有时我要还钱给别人或需要用钱林伟生就返还部分资金给我,但具体资金往来我也记不起了。至2013年9月13日我投资到林伟生那的一些资金到期几天了他还没还我,那时我一共投资在林伟生那的资金是人民币200万元,利润是179万元。于是9月13日当天我来到林伟生家中,问他何时把我的钱还给我,林伟生说货款还没收回来,没钱还我。我就叫林伟生写张借条给我,借条上注明林伟生结欠我人民币200万元,利润179万元就没有借条。9月28日我接到林伟生电话叫我去他家,一进门,林伟生家中有十多人,后来林伟生告诉我们说,他之前骗我们十多人的钱去赌博时时彩,要我们放他一条生路,我才知道现场十多人都是被林伟生骗钱去赌博的。当时林伟生的父亲林某武也在场,他当时表态要把自家的楼地、房子、汽车卖掉,把钱还给我们。到10月5日我又到林伟生家发现他不在家,林某武告诉我不知道林伟生跑哪里去了,自己未能找到林伟生,打他电话也不通。我与林伟生资金往来大部分用现金,小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我听说林伟生向他老婆陈顺红的同学投注时时彩。4、被害人钟某华的陈述:2012年7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林伟生,之后我与林伟生在普宁经常有往来,至同年10月,林伟生提出由我出资由其操作作做生意,每100万元每月给我利润是11万元,之后我就陆陆续续用银行汇款形式汇给林伟生。我在2012年10月至今共汇款人民币154万元,计算上利润约40万元整,总共林伟生欠我194万元。至2013年9月26日我来到林伟生位于普宁流沙的收购二手服装铺面找到他,我当时向林伟生要回所欠钱,林伟生说没有钱,并说其在2013年3月份后就没有在经营生意,欠我的钱都给他赌输了,所欠的钱会慢慢挣来还,当时林伟生承认我汇到他账号的钱是他骗来用于赌博的。同年10月4日我再次到林伟生铺,但没有找到他,打电话关机。林伟生所欠的钱没有欠款手续,只是当时的汇款记录。5、被害人陈某明的陈述:我于2013年10月23日到普宁市城东派出所报案被林伟生诈骗。林伟生在我开的“众友通讯店”旁边开一家“高价收购内衣”的内衣店,但生意如何我不清楚。我和林伟生认识有5、6年,熟悉后开始有一些口头约定的小额借贷往来,几百几千都有,一般我借给他钱也很快能还我。后来慢慢有了生意上资金往来,他经常跟我提出借资金经营,我就开始把闲置资金借给他使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都有,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在我急需钱时他也能很快还我。直到2013年1月份的时候,他跟我说资金比较紧,提出借大概20万元,我也没有想那么多就借给他。后来我需要钱跟他要,他跟我说资金上暂时周转不开,先通过银行划6.8万元,6.5万元是本金,0.3万元是收益。过了几天他跟我说另外一单生意需要资金急需钱,让我再借他10万元,并承诺每单生意周期7-20天,有赚的话接给我一半利润作酬劳。我又通过银行划给他11万元,约1个月后,他拿0.5万元说是上次那单生意的一半利润,本金暂放在他那里,等我需要钱再还给我。后来他基本每个月都会以各样生意理由跟我提借钱,每次都说给我利润,约3-5点。有时还一部分本金,有时给一些利润,剩下欠款累积作一笔欠数。后来跟我借钱越来越大,有时单独一笔达100万元以上。大概在2013年9月份,我听外边的人说林伟生在外边赌博输了很多钱,我听了很着急,加上我生意需要钱,我就找林伟生无论如何先找100万元还我,他就找理由搪塞我说最近生意十分困难实在拿不出,让我在缓缓,我说行,让他给我写张欠条,他便主动写了一张320万元的欠条给我,金额是本金240万元及80万元利润和利息。直到10月初,我听说林伟生因欠别人太多钱还不了,跑路了。于是我就去城东派出所报警。我功能林伟生有时是现金往来,有时通过我的农行、中行、广发行账户汇给林伟生或林伟生的弟弟林伟涛账户。(三)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武(被告人林伟生的父亲)的证言:林伟生是我大儿子,以前在南海卖内衣,近二年来在流沙开一间“高价收购内衣”店,生意如何我不清楚。大概在2013年10月初有十多人来林伟生住处找林伟生讨钱时,我才知道林伟生向他人借钱的事。我不知道林伟生怎样向人借钱,向多少人借钱,不知道借钱用于何事,不知道其是否参与赌博。林伟生离家已经十多天了,近期没有与我联系,不知道他在哪里。2、证人陈某荣的证言:林伟生是我女婿。他在普宁市流沙开一间“高价收购内衣”店,生意如何我不清楚,也不知道林伟生诈骗的事情。林伟生于2013年10月4日“走路”了,找不到人后我才知道林伟生向我亲戚叶某隆借300多万元及向陈某明借300多万元。(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伟生的供述:我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3月3日到广西东兴市城北派出所投案。我原来一直作内衣割货生意,后来染上赌博嗜好,因赌博欠下债务,没法还款,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向周围其他人借钱,分别跟我其中的亲戚叶某隆以及我的叔伯们等许多人借钱。后来为了周转,2013年2、3份的时候,我到表兄陈某标家里,跟他说需要向人割一批内衣,资金比较紧张,需要向他借钱做生意,他问了我生意上的一些事情,我大概跟他讲了一下,让他尽力帮帮我,并承诺一个星期内能通还,并能赚4-5点,约每10万元赚5千元,陈某标答应了。第二天,陈某标打电话叫我去他家,他告诉我手头没有那么多,只有约5、6万元,于是他便拿5万元给我。约一个星期后,我便找到陈某标将5万元现金还给他,还拿出3千元现金给他作为利润。他当时跟我说以后如果需要资金的话可以再和他说。过了几天后我又以同样的理由向他借了几万元,7、8天后还给他,并将3、4千元利润给他。大概一个月后,我又向他借了一次钱,这次数目较大,大概有18万元左右。过了7-10天左右,我把18万元还给他,并以10%给他利息。又过了约半个月后,我再次向他提出借钱,因他曾去我家见我向其他人借钱,便问我是否需要大额资金,我就跟他说我有向其他人借钱,谁借我都一样,如果你有就借多一点给我。于是几天后我向他借钱的时候,他便拿了10多万元给我,之后我按时将本金和利润还给他。之后没几天就向他借钱,每次按时付还本息(利息约10%)。至2个月后,大概在5、6月份,我向他借钱时,他说他将房契抵押给高利贷,凑了50万元左右通过银行到我的银行账户,具体是农业银行卡还是工商银行卡记不起。10天左右后我将50万元及5万元利润划还给他。之后每几天我就向他借钱,每次50、60万元,每次都是10天左右,还他本金及10点利息。之后他就将70、80万元固定放在我这里。我每10天左右就通过银行账户划给他7、8万元利息。至7、8月份我跟陈某标说我需要大笔资金,非常紧,问他有没有办法借给我,陈某标就说他向外省人贷了约100多万元,但要求利息必须比以前高,我就问15-20%之间可否,他答应了。于是他将这100万元及之前的70、80万元放在我这里,大概一星期后我就将本金及约15%利息还给他。之后我每隔几天便向他借钱,并将本息还给他,并逐渐增加借钱数目,我手头紧的时候不断给提高利息,有时甚至高达30%。到9月份接近中秋我就跟他说这次需要割一批货,能否帮我多找100多万元,他就凑了100万元通过银行划给我,几天后我将本息还给他,利息20-30%。再几天后我又说这批货有3只款,需要凑齐才能卖,所以需要资金去购买另外两只款,叫他继续帮忙找钱。他又找了120万元借给我,我从120万元中先还了之前已到期的几笔小数及之前欠他钱的利息。几天后我告诉他还差钱购买一只款,于是他又找了190万元通过银行账户汇给我。到2013年9月24日我打电话告诉他出事了,我的货卖不出,没办法还钱,他跑到我家来要钱,我就把车子卖掉,把买车的14万元划到陈某标指定账户。之后张陈某标的朋友“阿腊”天天到我家讨钱,当时还有其他人到我家讨钱,我就跟他们说钱被我赌博输掉了,并写下欠条。隔几天后我就跑路到东莞,住了大概3、4个月,又坐车偷渡到越南,直到2015年2月底回到广西东兴市,3月3日觉得无法长期躲藏,就到城北派出所投案。我因赌博输钱,就编个借口说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向别人割内衣的库存货,向陈某标借钱,并许诺以高利润回报。我还陈某标本息的钱是以同样方式向其他人借钱。我还向我妻子的亲戚叶某隆以及我的叔伯们借钱,具体借多少钱我记不起,只能看欠条我才知道。因我向很多人借钱,如欠陈某标的钱需要还的时候我就向别人借来还给他,因我向好几个人借钱,并且周期不同,当我需要还人钱的时候我就向别人借钱来填,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还钱,钱越借越多,如2013年9月一个月我借陈某标的利息钱就100万,加上我一边借一边赌博,越输越多,当周转不开的时候我就找个借口向他们借更多的资金来周转。至2013年9月份的时候就资金周转不开,事情也败露了。我借来的钱被我赌“六合彩”和“时时彩”输光了。我向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人邱伟东投注。我是2012年上半年开始赌博,一直赌到2013年10月份。我通过他给我的网站,在电脑登陆进行投注,输赢的资金通过我本人名字的银行账户与他的一张农行卡或他妻子的工商银行卡出人,有时也拿现金给他。邱伟东通过给我的赌博账户我记不清楚了,因为赌博网站经常变换,账户也变换。我赌“六合彩”大概输了200万元左右。我经常在普宁市占陇镇的泰豪酒店及流沙的碧辉园酒店、陈店镇的文苑酒店或家里的电脑投注赌博。我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及“时时彩”,输赢每天都有10多万元。我向陈某标借钱都是拿去赌博或还本金和利息,没有用作内衣割货。我现在总共欠陈某标500多万元,我有签一张欠条给陈某标,具体我要看欠条才知道,但其中很多部分是我欠陈某标的利息钱,我真正从陈某标拿来的本金也就差不多200万元。我是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及合作生意两个理由向叶某隆借钱。我向叶某隆借的钱一部分还给陈某标本息,一部分赌博输了。我借叶某隆的钱已还一部分,现在还欠大概200万元,我要看欠条才知道具体数额。但大部分是利息,本金很少。我没有向“阿腊”借钱,我出事后才听陈某标说他的钱是向“阿腊”借的。我还向两英的朋友钟某华借了150万元,具体多少记不起了,以他说的为准。另外我还欠朋友陈某明320万元,我有写借条给他,这300多万元都是利息钱,本金我已经全部还给他了,具体欠多少本金我记不清了。案发后我先后逃到东兴市,后偷渡到越南,一直流浪。被告人林伟生辨认了其所经营的“中高档内衣批发零售”店的照片。(五)其他证据材料1、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反映该局于2013年10月14日接陈某标报案称,其与赵某然被林伟生诈骗人民币532万元,同年10月25日该局立案侦查。2、普宁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反映钟某华等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普宁市城东派出所报案被林伟生诈骗,同年10月9日该局以诈骗案立案侦查。3、普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等,反映被告人林伟生的基本身份情况。4、东兴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反映2015年3月3日20时许,网上在逃人员林伟生到该所投案的经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反映办案单位接受陈某标提交的林伟生书写的借条1张。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合议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伟生所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伟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林伟生提出的起诉指控其诈骗数额中包含了利息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林伟生的辩护人提出的林伟生诈骗各被害人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林伟生的供述及其本人所书写的借条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林伟生诈骗各被害人的数额,故被告人林伟生及其辩护人所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伟生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林伟生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伟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家强审判员  张章宜审判员  江炯坤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庄逸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