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唐柳先、毛承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柳先,毛承龙,覃玉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唐柳先,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毛承龙,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覃玉传,女,1963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毛承龙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百合园2-2栋2单元7-2室、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2-39号、潭中西路24号河西小区北区4栋3单元1-2号房屋各一套,被执行人覃玉传所有的坐落于潭中西路24号河西小区北区26栋1-1、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2-17房屋各一套,被执行人毛承龙和覃玉传共有的柳邕路104号9栋1-2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毛承龙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百合园2-2栋2单元7-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毛承龙所有的坐落于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2-39号房屋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毛承龙所有的坐落于潭中西路24号河西小区北区4栋3单元1-2号房屋一套;四、查封被执行人覃玉传所有的坐落于潭中西路24号河西小区北区26栋2单元1-1房屋一套;五、查封被执行人覃玉传所有的坐落于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2-17房屋一套;六、被执行人毛承龙和覃玉传共有的柳邕路104号9栋1-2号房屋一套;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祯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