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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迎新与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迎新,蔡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71号原告魏迎新,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蔡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迎新与被告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迎新不能提供被告蔡忠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对上述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迎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退还原告魏迎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审 判 员  郭丙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