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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红通布申请吉日木图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通布,吉日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26号之一申请人红通布,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申请人吉日木图,男,蒙古族,现住乌审旗。申请人红通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吉日木图的工资进行保全。申请人红通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红通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吉日木图在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卡号为:621737008070027XXXX、622976008070148XXXX、622976008070152XXXX、622976058070009XXXX)四个账户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上述工资的保全期限为至款还清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