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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思泽、杨美娟等与郑学遵、黄思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思泽,杨美娟,郑学遵,黄思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思泽,曾用名黄思南,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富述,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美娟,曾用名杨秀娟,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富述,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学遵,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思雪,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再审申请人黄思泽、杨美娟因与被申请人郑学遵、黄思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思泽、杨美娟申请再审称:黄思泽、杨美娟与郑学遵、黄思雪的房屋买卖,双方虽签订了《契约》,但该《契约》并不能证明郑学遵、黄思雪已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依阳江地区民间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房屋买卖一般是请人代书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的内容和格式均是固定的,因此,《契约》中的“即日由买主如数交与卖主亲手接足,分文不少”的表述,属典型的格式条款。该《契约》不能说明郑学遵、黄思雪已付清购房款,且郑学遵、黄思雪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未能充分证明存在以债务抵顶购房款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足额收取购房款,与事实不相符。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已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郑学遵、黄思雪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黄思泽、杨美娟签名并交由郑学遵、黄思雪收执的《契约》中已明确载明“即日由买主如数交与卖主亲手接足,分文不少”的内容。根据阳江地区民间房屋买卖习惯,只有买主交足了购房款,卖方才会将写有“即日由买主如数交与卖主亲手接足,分文不少”内容的契约交付买主收执,该《契约》兼具有收款收据的性质,可证实郑学遵、黄思雪已交足购房款。2、《契约》签订后,再审申请人将涉讼的房屋交付给被申请人管理使用、出租并收取租金,直至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前,再审申请人都没有向被申请人追收过购房款,这也说明了被申请人已支付了购房款。3、再审申请人黄思泽与被申请人黄思雪及其俩的大哥黄海等人在召开的家庭会议录音材料中反映了黄思泽从未向黄思雪提出尚欠购房款一事,只要求回购涉讼房屋,由此也可证明郑学遵、黄思雪已交足购房款。4、郑学遵、黄思泽、黄海合伙经营南悦美食城,至2010年散伙时,黄思泽还分别支付了20万元的合伙利润给郑学遵和黄海。如果郑学遵、黄思雪没有足额支付购房款,黄思泽肯定会从合伙利润中扣除购房款,而黄思泽并没有扣款,这也说明郑学遵、黄思雪已付清涉讼房屋的购房款。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思泽、杨美娟的再审申请,维持本案一、二审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学遵、黄思雪已付清本案讼争房屋购房款的事实,除有郑学遵、黄思雪与黄思泽、杨美娟签订的有“即日由买主如数交与卖主亲手接足,分文不少”内容的《契约》予以证明外,还有家庭会议的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家庭会议录音材料,证明了再审申请人黄思泽要求回购本案讼争的房屋,并没有主张被申请人黄思雪、郑学遵还拖欠购房款。黄思泽和黄思雪的同胞兄长黄海的证言,也证明黄思泽已收取购房款并要求回购房屋等事实,且在交付房屋给被申请人后至本案起诉前,再审申请人一直没有向被申请人主张购房款。上述证据和事实相互印证,因此,原一、二审判决根据《契约》的内容,并结合黄思泽在家庭会议中的对话内容以及黄海的证言等,认定郑学遵、黄思雪已付清购房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黄思泽、杨美娟主张被申请人未付清购房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思泽、杨美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业俦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