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门井林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士东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井林,韩士东,马淑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1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门井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士东,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淑琴,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25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诉被告错伐了自己承包地内的杨树,但原告既无林权证,又未能证明争议地块为原告承包地,原告所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进行了改动,与原告所在村组及档案馆原始档案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权利的承包土地和所伐树木权属均不清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砍伐树木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门井林的起诉。送达后,原审原告不服,上诉本院,其上诉主要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致使本案一审裁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同时一审裁非所诉,致使本案一审裁定显示公正。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砍伐上诉人10棵大杨树,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的林木所有权和财产权,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的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一审法院以土地纠纷认定本案事实,一审法院以是否享有林权对本案进行裁决。所以本案一审裁定是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承包土地和所伐树木权属不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