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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连秀与被告王卓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480号原告黄xx。被告王xx。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黄x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文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