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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怀廷诉马宏磊、济宁天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廷,马宏磊,济宁天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572号原告朱怀廷,男,1993年1月2日生人,汉族,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辛延诏,汶上县南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宏磊,男,1981年6月18日生人,汉族,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林宏,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济宁天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亲水湾小区南门对过,组织机构代码33451488-8。法定代表人杜连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廷与被告马宏磊及第三人济宁天喜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