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超超失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10号罪犯李超超,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建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889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法》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考核累计达标分9.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超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