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良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99号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法定代表人刘敬军。委托代理人王建芬,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秀君。被告胡良云,住湖北省黄冈市。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1元由被告胡良云负担。审 判 长 肖 楠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施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