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浩荣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浩荣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50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浩荣,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浩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106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唐浩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9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03克,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原审被告人唐浩荣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唐浩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浩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浩荣撤回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10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卫玲代理审判员 陈海平代理审判员 庞玮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于蓝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