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国平与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红,郑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红,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平,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和西伟,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继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继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继红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继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上诉人刘继红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潇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