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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建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明,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审被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诉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中涉及两个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但并非《吊装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建设工程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