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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三界五金锻压机械厂与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三界五金锻压机械厂,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434-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界五金锻压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4367161-4。法定代表人:何裕均,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华,是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工业园顺兴路厂房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79622999-3。法定代表人:李燕娜。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界五金锻压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晟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票据款51600元、以516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归还15000元至申请执行人。本院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工业园顺兴路7房第1层被执行人公司内的钻床1台、搅拌机(半成品)不含电机,因不知去向,本院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德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