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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彦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573号罪犯张彦玉,男,1966年1月7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公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彦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为罪犯张彦玉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彦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3个月零16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彦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玉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