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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孔令军与刘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军,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163-1号申请人孔令军,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刘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孔令军因与被申请人刘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裁定对被申请人刘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存款账号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孔令军已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伟账户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前提条件已丧失,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存款账号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书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