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沛柱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沛柱,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145号申请人张沛柱,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大专文化,教师。被执行人张伟,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沛柱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伟于2016年4月22日履行了对申请人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