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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展刘伟、刘扶等与曹玉山、赵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刘伟,刘扶,展可祥,卢建军,曹玉山,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展刘伟。申请执行人刘扶,证件号码:410105194710082728。申请执行人展可祥。被执行人曹玉山,地址郸城县。被执行人赵静,地址郸城县。异议人卢建军,证件号码412726197111228430,地址郸城县,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展刘伟、刘扶、展可祥申请曹玉山、赵静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卢建军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卢建军的异议成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赫丙用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