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农民。2014年10月20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被临海市烟草专卖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七千七百元。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先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许先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份,被告人蔡某在本市向他人收购中华(软)香烟350条,准备销往宁波市。2月29日,被告人蔡某驾驶浙J×××××轿车载350条中华(软)香烟开往宁波市,在临海北高速路口被临海市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被告人蔡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鉴定,350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45000元。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任某、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蔡某的供述,鉴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定价表,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屈 峰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